不付抚养费就不让探望孩子?法院:不行!
2021年4月
苏女士与郑先生原是夫妻。双方于2021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二未成年子女均由郑先生直接抚养,苏女士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600元。
2021年10月
苏女士以郑先生阻碍其对二子女的探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次子由苏女士直接抚养。
郑先生
离婚后,两孩子都随我生活,因为孩子妈妈迟迟不给抚养费,我才未配合她行使探望权。孩子妈妈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的严肃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苏女士与郑先生在离婚时对抚养费作出了约定,苏女士应按照约定内容按时足额向郑先生支付抚养费。
而苏女士作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能够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促进亲情交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郑先生在苏女士未支付抚养费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索,而不是阻碍苏女士行使探望权。
本案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二子女仍由郑先生直接抚养,苏女士每周六探望二子女,并依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同时,法官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保证今后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离婚后,经常出现双方因支付抚养费和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一方说,先让看孩子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说,不先支付抚养费就不让你看孩子。双方以拒绝探望和拒付抚养费互相要挟,这类行为是不合法的。
1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不构成阻却探望权行使的理由
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是间接抚养人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轻易剥夺。直接抚养人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阻碍。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可以另循途径追索,但不能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2
探望权被侵害亦不能成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事关间接抚养人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权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间接抚养人不得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拒付抚养费,而是可以另行起诉实现探望权。
3
抚养权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
另外,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直接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主张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抚养费和探望权产生矛盾,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权的“特殊情况”。
供稿:民事审判中心 李平 黄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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